35+顛覆案|律政司反駁辯方論點出現根本性錯誤 違法並非僅因未能審核財案

35+顛覆案|律政司反駁辯方論點出現根本性錯誤 違法並非僅因未能審核財案

35+顛覆案|律政司反駁辯方論點出現根本性錯誤 違法並非僅因未能審核財案35+顛覆案|律政司反駁辯方論點出現根本性錯誤 違法並非僅因未能審核財案

「35+顛覆案」47名被告經審訊後,當中45人罪成,並於去年11月分別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。案件星期二(7月15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2日審理。律政司早上就上訴方各大律師陳詞回應,指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,才致濫權,不只是簡單因為沒有審核財案。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、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。律政司一方代表有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、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、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徐倩姿。上訴方代表則有資深大律師彭耀鴻、潘熙、大律師沈士文、馬維騉、張耀良、關文渭等。 上訴方前一日總結律政司一方案情,指各被告不顧優劣地否決預算案屬於濫權,亦違反《基本法》第 73 條及 104 條內擁護《基本法》的規定,是建基於錯誤立足點。周天行反駁指,這屬根本性錯誤的論述,既非控方立場,亦非法庭原審判決,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,是為了逼迫行政長官下台,為了癱瘓政府運作,這才致濫權。 控方續引用原審法庭判决理由,當中的被控罪行詳情指,意圖顛覆國家政權,濫用其在《基本法》第73條下的權力,在取得多數席位後,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,迫使行政長官根據《基本法》第50條解散立法會,使立法會陷入癱瘓,最終導致行政長官根據《基本法》第52條辭職,以癱瘓政府運作。這正是整個「35+」的顛覆圖謀。 原審判決亦明確指出,指若大多數立法會議員故意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,並不基於財案內容的優劣,而是為迫使政府接受他們的政治議程,就明顯違反《基本法》第73條及《香港國安法》第3條,構成濫用權力。 控方重申,非法的關鍵不在於未能審核財政預算案本身,而在於有計劃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,藉此迫使政府讓步。控方認為辯方在根本性前提上出現錯誤,嚴重損害其整個論點。 關於上訴方指「其他非法手段」應限於刑事行為,周天行反駁指「非法」據一般人的理解就不止刑事行為,而是任何法律授權的事。周天行對照《國安法》第28及34條,若要限於刑事行為時,條文會訂明「犯罪」字眼,因此草擬者草擬「其他非法手段」時,用意肯定不限於刑事行為。 提出上訴的13名被告中,有12人經審訊後被定罪,當中包括被判囚7年9個月的鄒家成;被判囚7年3個月的吳政亨、判囚7年的何桂藍、及梁國雄、林卓廷、余慧明、何啟明、陳志全、鄭達鴻、黃碧雲、楊雪盈及彭卓棋 ,他們分別被判囚6年半至6年9個月;餘下1人為認罪被告黃子悅,被判囚4年5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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